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

釣魚台主權爭議與護漁問題

一、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
1 從地理來說明
1)釣魚台列嶼由釣魚台島、黃尾嶼、赤尾嶼、北小島、南小島、沖北岩、沖南岩與飛瀨島八小島組成,總面積約6.5平方公里,最大島亦稱釣魚台島,面積約4.5平方公里。
2)釣魚台列嶼散布在北緯25度40分到26度及東經123度到124度34分之間;位於台灣東北方的東海中,南距基隆102海浬,北距沖繩首府那霸為230海浬。距最近的中、日領土(含無人島)則各為90海浬。
3)釣魚台為一大漁場,早在十四世紀,釣魚台列嶼即被中國人發現、命名;而自十六世紀中葉起,釣魚台列嶼也被明朝確定為台灣島的離島,是台灣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清朝繼承明朝,中華民國繼承清朝,故台灣屬中華民國。(詳見附錄「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一文)
2 從地質來說明
1)釣魚台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的邊緣,為一貫穿第三紀岩層噴出的火山島,是台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質上與台灣東北方之小島(花瓶島、棉花嶼、彭佳嶼)一脈相承。
2)釣魚台附近水深不足二百公尺,但自赤尾嶼往東或自南小島往南,即與琉球群島的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相隔。海槽水深可達2,717公尺,水色深黑,歷史文獻稱之為「黑水溝」,形成中國與琉球之天然海界。海槽的地質構造傾向於「海洋塊」(oceanic crust),與東海之大陸礁層之屬於「大陸塊」(continental crust)顯然不同。從地質來看,釣魚台列嶼與琉球群島是有顯著的差異。
3)釣魚台列嶼所在的大陸礁層,平均寬度達兩百海浬,為世界著名的大面積大陸礁層,其上累積長江、黃河等大河沖下的沈積物,因此頗富石油資源。從中國大陸東岸起,至釣魚台列嶼最東的赤尾嶼島上,都屬於我國「陸地領土之自然延伸」(natural prolongation of land territories),符合國際法對大陸礁層的定義,而上述沖繩海槽似已構成「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中斷,在未來中日兩國海域劃界上具重大意義。
3 從歷史來說明
1)中國人最早發現釣魚台列嶼,為之命名並認定為領土,時為1372年(明洪武五年)左右。留存至今有關釣魚台列嶼的原始文獻中,最早為1403年的「順風相送」(作者佚名,原書清抄謄本為英國牛津大學Bodleian圖書館所藏)。
2)其後明清兩朝多次派遣赴琉球支冊封使,均明示或默示釣魚台為中國領土,不屬琉球,更不屬日本。其中最早當為陳侃的「使琉球錄」(1534年)。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在「日本一鑒」(1556年)中亦肯定「釣魚嶼,小東(指台灣)小嶼也」。明嘉靖以後,其他冊封使(或副使)曾提及釣魚台為中國領土,或視沖繩海槽(黑水溝)為「中外之界」者,包括明代郭汝霖(1561)、蕭崇業(1579)、夏子陽(1606)、杜三策(1633)、清代之汪楫(1683)、徐葆光(1719)、周煜(1756)、趙文楷(1800)、齊錕(1808)及趙新(1866)等。
3)明清兩朝均將釣魚台列嶼正式納入海防區域之內,且均有書及地圖為證。
4)古代中國,日本及琉球地圖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中國領土或不列入琉球領土。
a) 1701年(康熙四十年)琉球遣使蔡鐸所撰《中山世語》及所附地圖詳列之琉球三十六島名稱,均無釣魚台列嶼。
b) 1767年(乾隆三十二年)法國傳教士蔣友仁(Michel Benoist)的《坤輿全圖》,將釣魚台列為中國而非琉球領土。
c) 1785年(乾隆五十年,日本天明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台列嶼與中國同繪為一色,與琉球及日本顏色不同。
d) 1863年(同治二年)湖北巡撫官修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亦將釣魚台列嶼繪為與中國同色,與琉球不同。
e) 中、日、琉外交文書中均確認琉球領域不含釣魚台列嶼。
• 1879年(光緒五年)日本廢琉球藩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復日本外務卿寺島函中,確認琉球為三十六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棉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
• 1880年(光緒六年)日本駐華公使 戶璣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上述史實,充分證明釣魚台列嶼為中國固有領土,台灣的屬島,不屬琉球。此一事實,在1884年以前,日本與琉球官方都一貫承認,直到1885年日本有意謀奪釣魚台後,情況才開始改變。
4. 從使用來說明
由於釣魚台是我國固有領土,我國人民對該列嶼及附近水域的使用,在過去數百年間,是司空見慣的事:
1) 漁民:
台灣東北角的漁民自古即在釣魚台水域捕魚或避風,已有百餘年歷史,釣魚台上即有我國漁民建築的
神廟。 日治時代,1915年日本台灣總督府所編《台灣的水產》可供參考。
2) 藥師:
我國大陸及台灣中藥師(如盛承楠)均曾在釣魚台採集石蓯蓉(又名海芙蓉,藥名statice arbuscula),據
稱可 治高血壓及風濕。睌清名臣盛宣懷即盛承楠之伯曾祖父。
3) 工人:
我國龍門工程實業公司曾僱工在島嶼附近打撈沉船及在島上拆船,因此曾在釣魚台上建築台車道及臨時
碼頭。
4) 軍人: 民國四十年代國軍自舟山群島(大陳)撤退時,曾一度駐紮釣魚台。
5. 從國際法來說明
或謂在十五世紀,現代國際法尚未真正誕生,難以尚未存在的法律原則來規範當時的行為,不過即便採取
嚴格現代國際法之標準,我國的主權主張亦符合該標準。
1) 我國對釣魚台主權的依據是發現與命名(明朝初年,公元1372年),歷史文獻早有記載並認定為中國領土(如1403年的《順風相送》、1534年的《使琉球錄》及1556年的《日本一覽》)
2) 其次是先占與有效統治。自十六世紀的明代即納入海防區,十八世紀的清代並有台灣水師巡邏該島海域。
3) 我國人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
4) 自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的中外地圖,均將釣魚台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証,不容否認。
5) 在國際法學中,有所謂「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 的概念,即對於古代的國際事件,應以「當時」的法律來評斷其效力,而非適用「當前」(即爭端發生時或審判時) 的國際法。就此而論,依十五、十六世紀通行歐洲的國際法,我國對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應屬無疑。
二、日本的論據
1. 先佔說:
日本主張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是基於「先佔」(occupation),即依據1895年日本內閣的決議,在釣魚台
設立國標。
此一主張不能成立,因為該決議並未對外公佈,亦未納入次年的日本天皇敕令第十三號(劃定沖繩縣的範
圍),因此當時外界毫無所悉,連接收台灣的日本首任總督樺山資紀海軍大將都不知此事,此種決議自不能拘束
我國。事實上,釣魚台上琉球政府所設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爭端發生後才設的。
其次,先佔之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而釣魚台列嶼在日本1895年「先佔」的四百年之前
,即已為中國領土,屬於台灣之附屬島嶼,而非琉球之一部,而且此一史實為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故
日本主張之「先佔」,在國際法上難以成立。
2. 時效說
日本認為「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以迄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
。此一說法,問題重重:
第一,日本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佔釣魚台列嶼,而釣魚台本屬台灣之一部,台灣割讓與日本,釣魚
台列嶼亦然。此為馬關條約所明訂。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之後一天,即十二月九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
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協定、及契約均屬無效。
194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訂「日本竊自中國的一切領土,例如東
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因武力或貪婪所攫取之土地,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
年七月二十六日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Postsdam Proclamation)中復明言「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
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九月二日,日本天皇簽署的「降
伏文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
日和約,均明訂「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九條規定:「中
日之間在1941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故釣魚台列嶼自
應回歸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
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台灣期間,釣魚台既為台灣屬島,故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人抗議
,古賀辰四郎父子的開發利用即為一例。此亦可解釋民國九年(1920年)我國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一份感謝
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因為當時確是如此。
自1945年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釣魚台列嶼並不在日本統治之下,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
該島,直到1968年釣魚台主權爭議浮上檯面,才受到琉球砲艇驅離。
3. 日本人稱釣魚台列嶼為「尖閣群島」(Senkaku Gunto),是因為英國艦長見釣魚台上陡峰高聳(383公尺)
,遠望有如教堂之尖塔(pinnacle),故稱其為Pinnacle Islands,日本人再意譯為尖閣群島。以英人到遠東
之遲,正足以說明英人之命名遠在我國之後,而日人又在英人之後矣!
三、爭議背景
遠因
1. 日本在明治維新 (1867年)之後,國勢日盛,開始對外擴張。1874年曾一度藉口台灣原住民殺害漂流至台的琉球人而率兵入侵台灣東部。1879年在琉球廢藩置縣,正式併吞。日本擴張的雄心,開始指向在鴉片戰爭(1842年)後逐漸老大積弱的清朝。
1885年(明治十八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知事)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列嶼,以設立國標。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西村以密函回報稱:此島嶼為中國命名,使用多年,載之史冊,如在勘查後即樹立國標,恐未妥善,乃建議暫緩。山縣有朋仍不死心,再徵詢外務卿井上馨的意見。十月二十一日,井上馨在答覆山縣有朋的絕密函件「親展第三十八號」中,亦指出「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且當時中國報紙報導 (按:係上海申報1885年九月六日標題為「臺島警信」的一則報導),「日政府擬佔據台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促請清政府注意。為免「招致清國猜疑」,故對建立國標一事,認為「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並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因此內、外務卿會銜在十二月五日發出批示,要求沖繩縣暫勿設立國標。對於當時福岡人古賀辰四郎開發釣魚台的申請,亦予批駁。此為日人意圖竊佔釣魚台列嶼之始。
2. 等了九年,機會終於來了。1894年七月,日本突然攻擊赴朝鮮平亂的中國軍隊,兩國乃爆發甲午之戰,至十月底中方海、陸軍皆已戰敗。次年四月十七日,清朝議和全權大臣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下關(馬關)的春帆樓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及其屬島。條約中對澎湖雖以經緯度明確界定,對台灣的範圍卻未予確定,顯然埋下伏筆,預留解釋空間。事實上,至1895年六月三日中日雙方就割讓台灣完成交接手續時,亦未列舉台灣的屬島,日人的用心,可見一斑。
就在簽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一月二十一日),日本內閣鑒於甲午之戰勝利在望,乃以「今昔情況已殊」為由,核准沖繩縣設立國標於釣魚台。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海軍大將率艦隊前往台灣淡水港接收台灣時,其集結地點即為釣魚台以南五海里處。當時樺山猶不知日本內閣此一決定。仍稱此為「台灣淡水港附近之集合地」,可見上述內閣決議之保密程度。日人對釣魚台列嶼之竊佔,至此完成。竊佔之後,並未依正常程序透過天皇敕令發布,因此外界毫無所悉。
3. 日本竊佔釣魚台後,即許可其國民在島上開發。自1897年起,古賀辰四郎及古賀善次父子先後曾在釣魚台上從事羽毛及鳥糞收集、標本製作、鰹魚罐頭工廠及農耕,前後兩階段,共歷時二、三十年,終因成本過高及太平洋戰爭爆發而終止。
4.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領土限於四大島。同年美軍託管琉球,將釣魚台列嶼亦予納入,但未妨害我國人民使用。我國基於區域安全理由,亦未表異議。在此後二十多年間,美軍除曾以赤尾嶼作為艦砲射擊及飛機炸射之標靶外,對釣魚台列嶼並未做其他用途的使用。
近因
1. 1968年「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 ECAFE)在黃海及東海地區進行六週的地質勘測,亞洲各國(包括中、日、韓等)均派科學家參加,勘測結果預測釣魚台列嶼附近東海的大陸礁層(及大陸架),可能蘊藏有大量石油。
2.1969年七月,我國政府宣示對大陸礁層擁有主權上的權利,並開始規劃海域石油探採,1970年八月總統批准聯合國「大陸礁層公約」(我國曾在一九五八年簽署),同年九月公佈「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並在台灣海峽及東海劃定海域石油礦區,開始與七家外商簽約,進行探測工作。
3.1970年七月,日本向我國提出外交照會,否定我國對海域石油礦區之權利,我政府予以厳正反駁,爭端遂起。兩國政府外交部門均曾多次發表立場聲明,爭執不斷加溫,美國、中共與琉球政府均捲入爭端。
4. 1971年六月,美國以日本對琉球仍有所謂「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 而與日本訂定「沖繩歸還條約」(Okinawa Reversion Treaty),並於1972年五月將琉球「歸還」予日本,同時將釣魚台之「行政權」一併轉送,此舉引起海內外華人強烈抗議。從此之後,日本實際控制釣魚台列嶼,並驅逐進入該列嶼十二海里的我國漁民。
5. 在過去三十餘年中,釣魚台雖在日方控制之下,爭議並未平息。日方固然動作不斷,我方及大陸方面亦均有反應。
a) 自1972年迄1978年,日本曾數次企圖在釣魚台建立直昇機場等,未能如願。
b) 1978年四月,發生大陸漁船二百艘圍繞進出釣魚台抗議事件。
c) 1988年日本右翼組織「日本青年社」在釣魚台上設立燈塔。
d) 1990年十月,日本海上保安廳預備承認此一燈塔並標上海圖,企圖造成既定事實,乃發生高雄區運會聖火船企圖登陸釣魚台以宣示主權而未成的事件。
e) 1996年七月「日本青年社」在島上建立無人看管燈塔,再度引發台港大陸及海外華人之普遍憤怒,而引發大規模的保釣運動。
6. 日本「讀賣新聞」於西元2003年一月一日報導,日本政府已於2002年十月起,以每年2200萬日圓代價租賃釣魚台列嶼五個島嶼中的「釣魚台」、「南小島」、「北小島」等三個無人島。對於前述報導,2003年一月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約見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所長內田勝久,表達中華民國對釣魚台列嶼主權的立場。
7. 2003年八月二十五日日本右翼團體登上維修燈塔,我外交部於八月二十六日重申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國領土,不容侵犯,並訓令駐日代表向日本政府表達嚴重關切,要求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8. 2005年二月十五日民生報訊,年假期間,日本小泉政府公然宣布接管釣魚台島上的燈塔,並又一次聲稱日本擁有釣魚台列島主權云云。對此,台灣當局竟輕描淡寫地表示,日本此舉「有助於台日雙方的談判」等語,完全不知所云。
四、護漁問題
(一) 癥結所在
1996年七月日本批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據以實施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由於日本許多小島鄰近台灣,兩國經濟海域嚴重重疊,漁權紛糾隨即產生。
當時我國政府訂出四項處理原則,分別為:堅決主張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問題、不與大陸共同處理、優先維護漁民權益,並在當年八月與日本舉行第一次「台日漁業會談」,到2004年九月為止共舉行了十四次,都無法達成結論。
釣魚台主權歸屬是台日雙方主要歧見之一。如果以彭佳嶼為基準點,台灣的經濟海域只能劃到東經一百廿五度四十二分,若從釣魚台劃二百浬,則可達東經一百廿八度,涵蓋琉球群島;我方堅持後者,但日本當然不同意。
台日雙方對兩國經濟海域劃界的方式也互不相讓,日方堅持依「中間線原則」處理,也就是以兩國鄰近島嶼的中線來劃界,我方認為台灣本島面積及人口都比鄰近日本島嶼超出許多,僅依地理位置來區劃中線並不公平,因此主張採行「衡平原則」,依島嶼大小及人口原則作比例分配,內政部也據此公布我方的暫定執法線。
日本與那國島距離台灣只有一百多公里,如果依照中線原則劃界,蘇澳漁民出海沒多久就會越界,我方當然不可能接受。
由於了解釣魚台問題的複雜性,日方另外主張在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劃出「日台暫定水域」,讓雙方漁船都能進入捕魚,但我方不願接受,原因是日方區劃的水域面積太小,漁獲不多,且該水域內多為鰹魚,並沒高經濟價值鮪魚。
此外,因為日本與中國大陸已就北緯廿七度以北的經濟海域劃界達成協議,雖然台日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部分超過北緯廿七度,事實上日方只就北緯廿七度以南的海域與台灣協商。
2004年前由於日方並沒有嚴格執法,雖然遲未達成共識,雙方多能相安無事,但從去年開始,日方在民代及漁民的壓力下,開始嚴格依據其主張的中線執法,我國漁船被扣及被驅離的案件增加許多。去年我方有八艘漁船被扣,今年迄今已有四艘。
其實台日漁權糾紛的另一衝突點是:我國傳統漁場的位置以及雙方經濟海域基準點相同,而這兩點都與釣魚台的主權問題息息相關。
在近海,魚群大多分布在珊瑚礁層中,以我國與日本鄰接的東海經濟海域來看,靠近我方的海底大多是岩層,靠近釣魚台附近海底則是珊瑚礁層,因此我國傳統的漁場大多是在釣魚台群島及釣魚台以北的海域。過去釣魚台的主權歸屬並不明確,因此我國漁民大多在釣魚台附近捕魚,如果漁船位置超過釣魚台以北,就有被日本保安署艦艇驅趕及扣留的危險。
(二)漁事糾紛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晚上七時,一群我國漁船在釣魚台海域正常作業,遠見日本巡防艇「白嶺丸」高速追趕著其中落單的漁船。積怨已久的漁民調轉船頭將「白嶺丸」團團圍著,憤怒的用擴大器高喊:「這是我們的傳統漁場,日本船艦滾出去」。
我國海巡署第5025巡防艇一小時後趕到現場處理,漁船返回,連夜擴大集結。到了次(九)日清晨,約有一百艘漁船浩浩蕩蕩的開到釣魚台列嶼,拉起抗議日本侵佔我國傳統漁場的布條,大聲喊出內心的委屈與不平。
這次爆發的漁民自救和抗議行動,自動自發,而且史無前例,因此震動了朝野和社會;日本亦隨即提議舉行第十五次漁業會談,雙方迅速協議時間和地點,已訂於下(七)月廿九日在東京舉行。
但是漁民在傳統漁場捕魚的問題,愈來愈不單純。
最近以來,日本之所以細心且堅定的嚴格把守雙方經濟海域中線,並且透過扣押我國漁民和漁船,在琉球法庭審判和處罰的舉措,來溶蝕我國立場,證明日本才對釣魚台列嶼享有主權。
對此,中華民國如果有任何不同程度的默認、暗示或輕忽,都將對於日本國家利益產生重大而且深遠的影響。
台灣漁船數十年來一直有一定的作業範圍,稱為傳統漁場,釣魚台列嶼的海域即為其中的一環。但是從去(2004)年起,日本開始派遣巡防艇,就以所主張的中線作為執法線,嚴格防守;如果漁船不慎因風向、潮流或其他因故,甚至魚網飄進日本所主張的經濟海域內,則連人帶船都要被扣押,並交由琉球法庭審判,常科以罰金。罰金數額在最近提高到一千萬日圓以下(約合三百萬台幣)。
去年我國有漁船八艘被扣押,今年被扣押的漁船數為四艘。漁船被追逐驅離的未計其數。
上(五)月廿二日,有南方澳的漁船「載億漁一號」出海前往蘭嶼東方海域捕魚。漁船在五月廿六日的晚上,因機械故障,漂流至琉球宮古島外一八0海浬處,人船都被日本以越界名義予以扣押。
上週四(六月廿三日),將近一個月後,被琉球法庭判罰二百萬日圓(約合六十萬台幣)開釋。
本(六)月八日至九日清晨,漁民在釣魚台列嶼對日本的抗議行動,似乎發生了作用,否則依照往例,至少要繳一百廿萬台幣的罰款。
(三) 問題討論
1. 漁民是無辜的受害者,政府應予輔導,並竭盡所能保障漁權。去年以來傳統的漁場被嚴重壓縮,人工、設備、油料、保險和修船,成本愈來愈高,船東只好召募大陸漁工和外勞來謀求平衡。現在每況愈下,不是捕不到漁,就是要冒百萬罰金的危險,漁民的痛苦超乎往常,漁民的抗議是被逼迫出來的。
2.  漁業談判是一個嚴肅的課題。不僅和以前十四次一樣的具有高度專業性,例如合情合理的衡平原則及其他具有公平和雙贏的主張,更是攸關漁民生計及全民福祉的事,所以要將真實的情況告知台灣人民,並爭取同胞們的理解與支持,不宜政治操作,轉換話題和混淆視聽,這對於解決問題沒有幫助。
4. 日本自去年以來,對於經濟海域執法行為的表現,或許會使人感覺到其背後可能隱藏的不安與急切,否則以日本全世界第二大的經濟體,以及和台灣過去歷史與現在戰略安全的關係,堅持用台灣旁邊的無人島以及我們的漁民來借題發揮,殊不成比例和小題大作,令人費解。朝野對此應予重視。
5. 歸根結柢,真正的問題還是釣魚台列嶼的主權。1972年日本與大陸建交,簽訂「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對於台灣的地位,日本政府堅守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的立場,也就是台灣歸還中華民國;其中涉及釣魚台列嶼的部份,鄧小平說可以暫時擱置。但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問題不能擱置;因為沒有主權就不能主張漁權,沒有漁權有什麼立場來護漁?更令人害怕的是,擱置主權會不會被日本解釋為默認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因此政府應公開嚴正的聲明釣魚台是我們的領土。
五、結語
美國與日本都是當前的強權與大國,我們應該以嚴肅的態度,積極的與之發展良好的關係,其著力點應放在彼此利益相重疊的部份;但是對於我國基本的立場和國家整體的利益,一定要嚴正地堅持,對於美日來說,我們實在沒有討巧的餘地。
1. 釣魚台無論從地理、地質、歷史、使用及國際法來說,絕對是中華民國領土。
2. 沒有主權,就沒有漁權。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國家安全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